咨询:工伤康复需要到哪里申请?需要什么材料?
答复: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可以向统筹地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工伤康复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工伤职工康复申请表;工伤认定决定书;近期有效医疗资料;患职业病的提交有效的职业病诊断书或鉴定书;工伤职工的身份证复印件、照片(3张)、个人和单位详细地(住)址、联系人及联系电话;统筹地区劳动能力鉴定机构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咨询:报销异地工伤医疗费需办理什么手续?
答复:工伤职工原则上应在参保地的工伤保险协议机构就医,如因伤情需要到烟台市以外的医疗机构就医,应由工伤职工本人或者其近亲属提出转诊转院申请,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指定的工伤保险协议机构提出意见,报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登记备案后转诊转院。在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登记备案后的转诊转院医疗费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咨询:刚入职的员工还未来得及参加工伤保险就发生了工伤事故怎么办?
答复:根据《山东省贯彻〈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鲁政发〔2011〕25号)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和本办法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并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滞纳金后,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依照《工伤保险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支付新发生的费用。
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欠缴期间的工伤保险待遇由用人单位支付。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滞纳金后,新发生的工伤保险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依照《工伤保险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支付。
《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新发生的费用”,是指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前发生工伤的职工,在参加工伤保险后新发生的费用。其中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费用,按不同情况予以处理:因工受伤的,支付参保后新发生的工伤医疗费、工伤康复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统筹地区以外就医交通住宿费、辅助器具配置费、生活护理费、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伤残津贴,以及参保后解除劳动合同时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因工死亡的,支付参保后新发生的符合条件的供养亲属抚恤金。
咨询:城镇职工退休时发现自己曾经缴纳过城乡居民保险怎么办?
答复:在退休时,若发现自己曾在某县市区缴纳过城乡居民养老保险,需在待遇核算前申请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转移,计入个人账户中。通过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个人账户计发月数的方法,计算出个人账户养老金,而个人账户养老金便是退休人员月基本养老金的组成部分之一。
张孙小娱 佘保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