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监管总局制修订出台两项食品安全新规 进一步压实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和集中用餐单位食品安全主体责任

市场监管总局制修订出台两项食品安全新规

进一步压实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和集中用餐单位食品安全主体责任

本报讯 (记者张文礼)4月2日,市场监管总局修订出台《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制定出台《集中用餐单位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以下统称“两个《规定》”)。当天,市场监管总局召开专题新闻发布会,对两个《规定》进行解读。

市场监管总局食品安全总监孙会川在发布会上表示,两个《规定》的出台,旨在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食品安全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严格落实食品安全“四个最严”要求,顺应食品行业新业态新模式快速发展的需求,针对校园等集中用餐单位重点领域风险较高的情况,督促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和集中用餐单位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提高风险防控能力。

据悉,《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由原《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修订而来,针对企业落实主体责任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从适用范围、风险报告、工作机制衔接、监督抽考、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定义等方面进行了修改,通过抓住“三类人”、管好“三件事”、记好“三本账”,将食品安全主体责任落实到“最小单元”,实现对风险的精准防控,确保出现问题后能够找得到人、查得清事、落得了责。“此次修正进一步优化了现行规章制度,强化了企业权责,细化了风险防控规定,将有效压实食品生产经营企业主体责任,着力提升风险防控能力,切实保障人民群众饮食安全。”市场监管总局食品协调司司长司光说。

学校、托幼机构、养老机构、医院、机关食堂等集中用餐单位食品安全问题的社会关注度比较高,一直是食品安全工作的重中之重。此次专门制定的《集中用餐单位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将集中用餐单位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的规定单独立法,对集中用餐单位、单位食堂、承包经营企业、供餐单位,从责任分配、风险防控机制、食品安全管理人员配备和任职要求、法律责任等方面进行了规定。

“当前,学校等集中用餐单位食品安全责任划分不清,集中用餐单位食堂与承包经营企业、供餐单位协同工作机制未有效建立等问题,甚至存在‘一包了之’‘只包不管’等情况,迫切需要进一步健全长效机制,堵塞风险漏洞。”市场监管总局餐饮食品司司长俞路表示,《集中用餐单位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明确了单位食堂、承包经营企业、供餐单位食品安全员和食品安全总监的配备条件和具体职责,与新修正的《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相互衔接、相辅相成,对集中用餐单位全链条、各环节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有很强的指导性,将进一步压实集中用餐单位食品安全主体责任,规范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行为,保证集中用餐单位食品安全。

据全国教育事业发展统计公报显示,全国各级各类学历教育在校生达2.91亿人,全国持证学校食堂39.1万家。《集中用餐单位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的一个重点,是要求符合一定条件的学校、幼儿园委托承包经营的,学校、幼儿园自身也应当配备食品安全总监。“一个孩子的健康成长牵动着一个家庭的幸福美满。”俞路说,此次新规提出“双食品安全总监”制度,是对学校和幼儿园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的重申和强化,将进一步夯实校园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同时新规明确要求配备食品安全总监的学校、幼儿园应当细化制定《食品安全总监职责》,与承包经营企业之间建立双总监工作协调机制,及时会商处置食品安全风险隐患。

据悉,两个《规定》将自今年4月15日起施行。